最近,有不少會計同仁提出疑問,說不理解背書轉讓的知識,也表示想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去了解關于背書轉讓那些事。
其實說到背書轉讓,那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據(jù)了。票據(jù),在會計術語上理解,大致分為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換句話簡單理解就是,別人欠你錢時,給你寫了一個“借條”,承諾到約定時間內,無條件會還你錢。但這里的‘別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業(yè)或銀行的,而“借條”指的就是票據(jù)。
而在票據(jù)中,背書就是在票據(jù)行使權利時的其中一個行為。通俗一點來理解就是,在票據(jù)的背面簽字或蓋章,然后將這個己經(jīng)簽字或蓋章的票據(jù)再進行轉讓,交給另一個人的行為。
不僅如此,在背書行為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就是匯票的背書。
背書的種類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其中非轉讓背書又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而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以轉讓票據(jù)權利為目的背書,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據(jù)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簡單來說,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都轉給銀行,收到錢的是銀行的,入到賬上的也是銀行的。而非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其中的收款權利轉給銀行,銀行只需要幫你收款就行,但最后收到的款還是要入到你的賬上。
其中,以上的非轉讓背書就是委托收款背書。同樣,質押背書也是同理可得。但委托收款背書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jù)權利。
說白了就是,你既然委托銀行行使了收款的權利,若銀行再委托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權利,還不如你直接委托其他人來行使收款,這樣限制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事項處理。
背書的記載事項
背書需要的記載事項分為3種,依次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以及可以補記事項。
其中必須記載事項主要包括:有關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注意一點,委托收款背書與質押背書必須記載相關“委托收款”、“質押”的字樣。
但背書日期卻不是必須記載事項哦,在法律上規(guī)定,背書未記載日期的票據(jù),視為票據(jù)到期日即背書日。所以,背書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并不一定是必須的記載事項。
然而可以補記的事項中也包括了被背書人名稱,看到這里有人會問了,為什么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呢?不是自相矛盾了嗎?
其實,最初規(guī)定被背書人名稱應是必須記載事項,但是由于現(xiàn)實實踐發(fā)現(xiàn)了問題,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規(guī)定來解釋這個事項內容,因此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一說到被背書人,那就不得不說說被背書人與背書人他們之間的關系了。在生活中,有不少人會因為這個叫法被繞暈,或者被誤解錯意思。其實,他們兩個很容易理解。無非就是,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
舉個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暫時沒錢還,所以寫了張票據(jù),承諾在一定日期內歸還借款。而甲公司將這張票據(jù)出票給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這種票據(jù)的第一收款人。
然而不久后,乙公司因為要付貨款,又把票據(jù)背書轉讓給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債務人,即背書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債權人,即被背書人。
換句話說就是,誰欠錢,誰將票據(jù)背書轉讓,誰就是背書人。誰要錢,誰收到票據(jù)就是被背書人。
因為被背書人可以再將票據(jù)背書轉讓給他人,即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丙公司對于丁公司來說,就是背書人;丁公司對于丙公司來說,就是被背書人。
所以,丁公司就成了票據(jù)最后的被背書人了。即解釋了被背書人為什么會出現(xiàn)可以補記的情況。
粘單與背書連續(xù)
說完記載事項,那就接下來講講粘單的使用與背書連續(xù)。先講粘單的使用,再說說背書連續(xù)。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為什么要用粘單?其實是因為,當票據(jù)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粘單就需要進行加附,粘粘于票據(jù)上,以此確保票據(jù)權利的連續(xù)。
其實說白了就是,票據(jù)蓋章簽字的位置不夠了,但還發(fā)生了背書轉讓,即丁公司又把票據(jù)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而戊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了己公司,這樣一直背書轉讓下去,票據(jù)遲早都會沒位置蓋章簽字,為了延續(xù)且保證合法合理,所以就需要粘單的加附使用了。
然而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jù)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即以上所講的乙公司,需要在票據(jù)與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講完粘單的使用,接著就是背書連續(xù)。所謂的背書連續(xù)就是指票據(jù)上第一背書人乙公司,作為票據(jù)收款人,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將票據(jù)交給下一個被背書人的前后銜接。
即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jù)的權利。需要注意一點的是,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xù)性。(具體背書連續(xù),如下所示)
不得進行的背書
關于不得進行的背書,大致分為4種,分別為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贄l件背書,字面理解就是附有條件的背書,然而背書票據(jù)時不得附有條件,如若票據(jù)附有條件,則所附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
?、诓糠直硶?,意思就是一部分進行背書,即將票據(jù)金額一部分轉讓或將金額分為兩部分及以上進行轉讓的背書。
?、巯拗票硶^限制背書就是記載了一些“不得轉讓”等字樣,影響了票據(jù)的流通性。其中有一點需要注意,背書人如果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其被背書人再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不對后者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相應的票據(jù)責任。
舉個栗子,A公司將票據(jù)背書轉讓給了B公司,轉讓時票據(jù)上寫著“不得轉讓”的字樣;但不久后,B公司因債務糾紛又背書轉讓給了C公司,此時A公司不對C公司產(chǎn)生相應的付款義務,A公司只對B公司進行付款。B公司欠C公司的錢還是需要由B公司進行償還,A公司只需要支付票據(jù)上相應的金額即可。
④期后背書,指的是“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背書;這種情況也是不得背書轉讓的。
賬務處理
舉個栗子,簡單理解匯票背書轉讓的會計賬務處理。
甲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購進一批原材料,價款40,000(無須計算增值稅等稅額),由于資金不足,將A公司給的金額20,000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乙供應商,支付了原材料的部分貨款,剩余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已知2020年2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其金額20,000,甲公司發(fā)生了銷售業(yè)務。但由于A公司資金短缺,所以A公司只好用銀行承兌匯票出票給甲公司,暫時作為收款憑證,并承諾3月1日內歸還所有欠款,到期收回票據(jù)。
2020年3月1日,乙供應商根據(jù)票據(jù)背書信息,找到A公司要回20,000的欠款,A公司也用銀行存款支付了乙供應商20,000,并將票據(jù)收回。
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2020年2月1日,發(fā)生了20,000的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A公司 2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
(2)2020年2月1日,A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銷售款;
借:應收票據(jù)—A公司 20,000
貸:應收賬款—A公司 20,000
(3)2020年2月18日,購買一批原材料40,000,一部分以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一部分以銀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乙供應商 40,000
貸:應收票據(jù)—A公司 20,000
銀行存款 20,000
乙供應商賬務處理如下:
(1)2020年2月18日,發(fā)生40,000的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 4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0,000
(2)2020年2月18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20,000,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了20,000;
借:應收票據(jù)—A公司 20,000
銀行存款 20,0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40,000
(3)2020年3月1日,向A公司要回了20,000的票款;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應收票據(jù)—A公司 20,000
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2020年2月18日,向甲公司購買了一批金額為20,000的貨物;
借:庫存商品—甲公司 20,0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 20,000
(2)2020年2月18日,以銀行承兌匯票出票給甲公司;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20,000
貸:應付票據(jù)—甲公司 20,000
(3)2020年3月1日,根據(jù)票據(jù)背書信息,歸還乙供應商欠款。
借:應付票據(jù)—甲公司 20,000
貸:應付票據(jù)—乙供應商 20,000
借:應付票據(jù)—乙供應商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注意:有些企業(yè)規(guī)模且業(yè)務較小的,可以按照實際情況,相應省略明細科目。但業(yè)務較多且規(guī)模較大的企業(yè),為了查賬與核賬方便,建議設置明細科目,以及詳細作出賬務處理。
以上就是關于背書轉讓的會計相關知識了,看完這篇文章,你對背書轉讓有沒有一個全新的理解和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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