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甲公司錄用周某擔任出納,雙方口頭約定了2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周某試用期2個月,月工資3500元,公司在試用期間可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月工資提高至4000元,如考核不合格,再延長試用期1個月。2017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9月30日,因未通過公司考核,周某試用期延長1個月。
因甲公司連續(xù)2個月無故拖欠勞動報酬,2018年6月1日,周某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機構申請仲裁,該機構作出終局裁決。
已知,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為2000元
要求:根現(xiàn)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甲公司與周某對試用期的下列的約定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