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中外合營企業(yè),征用土地時按規(guī)定需繳納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支出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相關規(guī)定,應繳納印花稅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憑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另外參考《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滬稅地[1992]33號)規(guī)定,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器具、設備等,但對土地批租、出租場地、出租非機動車的租賃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稅。
綜上,土地租賃合同不在財產租賃合同范疇內,同時參考滬稅地[1992]33號文件規(guī)定,你公司支付的場地使用費不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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