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取得收入的,應按轉讓取得的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那么土地增值稅允許可以扣除的項目是如何規(guī)定的?
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的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guī)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ǘ╅_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
?。ㄈ┬陆ǚ考芭涮自O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ㄎ澹┴斦恳?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適用稅率計算。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適用稅率=(收入-允許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適用稅率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適用稅率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適用稅率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適用稅率60%。
注:如果納稅人發(fā)生以下情形,則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1、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情形;
2、由于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可享受免征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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