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建筑企業(yè)書立建設工程合同的無論其是否在異地開展經營活動,均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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