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guī)定,背書轉讓限制包括:
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承擔匯票責任。
背書是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其中背書所具有的連續(xù)性是對于票據權利人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