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的情形有:
1、被審計單位人為限制或阻礙,具體體現(xiàn)為被審計單位對于審計所必需的時間、場所、費用、資料、人員等資源的提供有限。比如限制審計時間和審計進度,提前催要審計報告,限制審計人員在監(jiān)盤時接觸某些重要場地,拒絕提供某些基礎性的會計資料,限制注冊會計師接觸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等;
2、審計人員及被審計單位難以控制的客觀環(huán)境,具體表現(xiàn)為地理位置、物理屬性、專家人員、時間、行政司法和其他不可抗力對審計的影響和限制。比如難以對深山里、深水中、埋藏地下的礦產品或養(yǎng)殖品等重要存貨進行盤點,無法聘請到外部專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因火災、水災而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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