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重合,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不動產需要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動產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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