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查、審判等活動,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回避的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fā)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公正的對待,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中,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正的普遍尊重。
回避制度主要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三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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