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稅務保全是指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納稅期限前,對由于納稅人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導致以后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chǎn)的措施。
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包括,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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