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修正案綜合所得包括: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在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范圍中,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包括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jīng)紀服務、代辦服務等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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