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注銷在異地成立的一般納稅人分公司,將資產、債務以及勞動人員轉移給總公司。請問,分公司注銷,其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否可以結轉到總公司,由總公司繼續(xù)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xù)抵扣。
因此,由于分公司在注銷時是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總公司,那么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至總公司處繼續(x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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