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將自有的房屋進行等價交換,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為契稅的計稅依據。如果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如果自然人之間進行的是等價交換房屋,差額為零,故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該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需要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再按照相應的差額進行繳納契稅。
特別提醒: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契稅法》第四條第(二)款的內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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